金管會周一預告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金管會規定,「財務核保」須納入保險公司核保機制,但不再要求保戶在投保時,須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的「個人信用報告」,來證明自己財務狀況沒問題。
由於「嘉義水上人頭案」,當事人生前曾投保600多萬元,立委相當關切,認為該案可能涉及詐領保險金。在立委要求下,金管會保險局全面翻修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」。
金管會在修正該辦法時,一度考慮,將要求消費者在投保前,須全盤供出自己的「負債情況」;必要時,要先申請聯徵中心的「個人信用報告」,向保險公司證明自己負債不多,才能買到保險。
但壽險業認為,保險局這種做法,已接近「擾民」,是把保險公司當成「調查局」,把保險業務員當成「調查員」。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就表示,這等於是假設有負債或負債多的人,都有可能詐騙保險金,金管會不應為了「單一個案」,否定大多數善良的消費者。
在各方反彈聲浪下,保險局重新研議本項辦法的修改方向,昨天並預告最新草案。
保險局官員表示,還是會要求保險業內部核保作業,應納入「財務核保機制及生調體檢標準」,但相關細節,改請壽險公會透過「自律規範」訂定,且不會再要求民眾須提供聯徵的個人信用報告,才能投保。
保險局指出,保險公司在核保時,應確切評估「保額、保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、財務狀況與職業間」,有無「相當性」;且針對較大保額的「壽險、傷害險及旅行平安險」,應逐筆落實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、財務狀況及職業等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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