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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0月,台北市基隆路發生隨機砍人事件,周姓男子將王姓婦人砍成重傷,被判刑3年半、監護3年,王姓婦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,雖然免繳訴訟費,但法官告訴她,每次從宜蘭監獄提訊老翁的交通食宿雜費6千元,必須由王姓婦人支付,婦人得知後泣不成聲,原來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,為了避免原告濫用法律資源,才有提解費,如果當事人經濟困難,法院會先協助付費,原告也可向法扶基金會聲請法律救濟。
拿著健保卡到藥局領藥,50多歲的王姓婦人在門口碰上周姓男子,素昧平生,對方卻拿出預藏的柴刀,不分青紅皂白朝她揮砍,婦人躲避不及,頭部中3刀、雙手受傷掛彩,去年10月,台北市街頭發生隨機砍人事件,事後砍人男子遭移送,被害婦人提告傷害,周姓男子判刑3年半,王姓女子連帶提出民事求償150萬,22日出庭卻被法官告知,嫌犯人在宜蘭監獄服刑,每次提訊往來交通及食宿雜費,6千多元,得由原告負擔,讓婦人感覺很不合理。
律師尤淳郁:「因為提解費動輒好幾千元,如果說就是在徒刑期間比較遠的,甚至都接近上萬元都有可能,那其實被害人已經是弱勢的一方,那還要他們負擔這個費用,其實是非常不合理的。」
法界人士表示,提解人犯、傳喚證人出庭,包含交通、食宿、法警出差費,都是進行法律程序必要花費,刑事官司由國家負擔,個人提民事求償得自行支付,金額視距離而定,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,從台北看守所提訊人犯距離較近,當日往返不用付錢,但從新店戒治所提人犯,當天往返要1600元,如果嫌犯在台東監獄,提解費最貴,要28400元。
台北地方法院庭長黃俊明:「當事人是有要預納(提解費),但是最後誰來承擔(付費),是由敗訴的一方來承擔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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